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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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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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公司是否制訂誠信經營政策、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及落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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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責制度
本公司已建立高階管理人問責制度,確認相關經理人在組織內之責任範圍劃分;除能強化其督導管理責任,若發生違反法規事件,亦能因此追究個別高階管理人員之責任;以達成事前防堵弊端、事後落實究責之誠信經營原則。
二、員工行為守則
本公司員工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三、企業誠信經營之教育訓練
本公司定期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企業誠信經營,並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四、企業誠信之風險管理措施
(一)本公司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風險管理政策,經董事會通過,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二)本公司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三)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風險評估項目包括:
1.行賄及收賄。
2.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3.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4.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5.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6.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7.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五、違規懲戒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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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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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已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
二、防範不誠信行為作業程序
本公司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之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以具體規範全體員工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事項,內容涵蓋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三、防止利益衝突措施
(一)本公司已制定員工防止利益衝突規範,明訂員工須嚴謹遵守利益迴避之行為準則,並主動提報有利益衝突等道德疑慮事項。
(二)本公司於「董事會議事規則及審計委員會組織章程」中制定董事會議事利益迴避規範,若董事會所列議案與董事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內容,若有危害公司利益之虞,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
四、檢討措施
本公司定期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評估檢討權責單位有無落實法令遵循,以提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五、本公司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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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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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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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本表單係配合111年5月25日發布修正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而新增,自111年終了後三個月內開始申報。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