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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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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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公司是否制訂誠信經營政策、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及落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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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於105年3月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以利後續執行。並對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已採行防範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等措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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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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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成立隸屬於董事會之公司治理中心,綜理誠信經營委員會等事宜,負責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制定及監督執行誠信經營政策。
112年執行項目:
(1)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
(2)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3)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4)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
(5)誠信經營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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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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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訂定檢舉制度處理程序並建立申訴管道,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並已訂定受理申訴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保密機制,保護申訴人不因申訴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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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本表單係配合111年5月25日發布修正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而新增,自111年終了後三個月內開始申報。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