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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本公司目前單一法人股東為國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並由財政部持有全數股票),對於股東建議事項均遵照辦理,尚無發生爭議情事。 無差異
(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本公司為國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持有,並不需要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名單。 無差異
(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悉依「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對利害關係人授信及交易控管作業要點」、「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對利害關係人授信及交易準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列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辦法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之管理準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政策」、「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處理程序準則」等規定辦理。 無差異
二、董(理)事會之組成與職責
(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本公司董事計九席,悉由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具備專業知識、學術界學者擔任公股代表。其中三席為獨立董事具備保險、財務等專業領域學者擔任,能秉持獨立、客觀、專業原則行使職權、執行職務。 無差異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之獨立性及適任性之情形 本公司參酌會計師法第47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十號規定,訂定112年度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表,並依該表各項目進行評估,經評估陳富仁會計師及陳奕任會計師與本公司具獨立性,且符合適任性之規定,本項評估業於112年2月16日分別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有關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項目如下: 一、未有連續七年未更換之情事及未受有處分或損及獨立性之情事。 二、與本公司未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及密切商業關係,且無任何不適當關係。 三、與本公司或本公司董監事間未有融資或保證之行為;未兼任本公司之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與本公司管理階層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四、會計師及其審計服務小組成員目前或最近二年並未擔任本公司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五、對本公司提供之非審計服務無直接影響審計案件之重要項目,且未有與查核案件有關之或有公費。 六、未擔任本公司之辯護人或代表公司協調與第三人間發生之衝突。 七、簽證期間均如期提供各期財務簽證報告,且本公司未有因財務報告受有訴訟或遭主管機關糾正之情形。 八、不定期提供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等諮詢。 無差異
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本公司為暢通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設有「董事長交流信箱」與「總經理交流信箱」,並每月召開董事會,各董事及各部室主管均列席並針對公司財務、業務等狀況進行溝通。此外可透過書面文件、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董事進行溝通,溝通管道順暢。 無差異
四、公司設置提名、薪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1、本公司董事會設風險管理委員會,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之董事及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3人,並由具備金融保險、會計或財務專業背景之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負責擬訂風險管理政策、架構、組織功能,建立質化與量化之管理標準,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適時向董事會反應風險管理執行情形,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議。 2、本公司未設置提名、薪酬委員會。 無差異
五、公司如依據「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 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 1、本公司設公司治理主管1人及公司治理人員4人,公司治理主管並經108年6月20日第4屆第33次及112年12月21日第6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2、為完臻公司治理機制,並於108年9月19日第4屆第3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險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3、另,本公司為強化董事會職能,前於108年8月20日第4屆第3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並自109年5月28日第五屆第1次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以提升董事會監督功能,以落實公司治理藍圖。 無差異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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