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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本公司由公司治理部專責人員處理股東之建議等事宜。 無差異。
(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本公司由公司治理部專責處理股務及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與主要股東最終控制者名單。 無差異。
(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本公司遵循「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交易管理辦法」,建立行為規範與交易政策。同時訂定「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其他交易處理程序」及「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內部作業規範」進行管理。 無差異。
二、董(理)事會之組成與職責
(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本公司設置三席獨立董事,積極參與董事會及相關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 無差異。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之獨立性及適任性之情形 1.本公司每年一次進行評估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並提報董事會。 2.本公司委任之會計事務所依規輪調會計師,以維護會計師之獨立性。 無差異。
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1.設置官方網站、發行年報及企業永續報告書,提供利害關係人查詢公司相關資訊。 2.設立客服中心、客戶申訴信箱與免付費客服專線電話。 3.設置發言人暨代理發言人,以提供利害關係人正確、及時的重要資訊。 4.舉辦員工與高階主管面對面座談會,設置討論區與建立好公司信箱等專門電子郵件信箱,提供員工抒發心聲或提出建言的管道。 5.設置獨立董事信箱,提供利害關係人與獨立董事之溝通管道。 無差異。
四、公司設置提名、薪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1.審計委員會:除取代監察人職權外,亦負責監督本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實施、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等。112年度共召開9次會議。 2.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擬定風險管理政策、架構及組織功能,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適時向董事會反應風險管理執行情形,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議。112年度共召開5次會議。 3.薪資報酬委員會:負責評估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及薪資報酬,並設有利益迴避機制,以確保其獨立及公正性。112年度共召開6次會議。 無差異。
五、公司如依據「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 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 已制定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並依其規定辦理。 無差異。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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