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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本公司為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無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需處理。 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本公司為新光金控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新光金控均依規定申報大股東之股權異動資訊,並於每次停止過戶時核對與股東名冊資料是否相符,以隨時掌握主要大股東之持股情形。 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1.為安全穩健經營,以及避免與關係企業利益衝突,本公司訂定「辦理利害關係人及準利害關係人放款業務管理辦法」及「與利害關係人及準利害關係人辦理放款以外交易管理辦法」,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之防火牆。 2.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對利害關係人資料之檔案已整合建置完成資料庫,以掌控母公司與子公司間之各利害關係人交易資訊,並達到適當管理之目標。 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二、董(理)事會之組成與職責
(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本公司由單一法人股東新光金控指派三席獨立董事。 尚未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且不宜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之規定,惟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之規定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之獨立性及適任性之情形 本公司依規至少每年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並將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本公司建立多元管道積極與利害關係人溝通,於各地服務據點、0800客戶服務專線、線上智能客服等管道提供客戶服務與諮詢,並透過公司官網、員工意見信箱、勞資會議、供應商申訴專線等措施讓利害關係人有更多元而即時的溝通諮詢渠道。此外,新光人壽於企業永續經營網站建置利害關係人回饋管道,以問卷調查方式蒐集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關心議題,亦透過企業永續報告書、公司網站等多元溝通管道回應利害關係人關注議題。 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四、公司設置提名、薪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1.本公司自願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強化公司治理與審計監督機制。運作情形詳如「審計委員會之組成與獨立性」、「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之內容。 2.本公司已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運作情形詳如「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與運作情形」之內容。 3.為協助董事會審閱公司IFRS 17暨ICS管理決策及財務與業務計劃,以及審閱不動產投資決策、風險評估及資產管理,並監督執行情形,確保遵循相關法規及公司治理,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相關規定,於112年7月起設置「IFRS 17暨ICS國際接軌管理委員會」及「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運作情形詳如「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與運作情形」之內容。 4.金控母公司依法設有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詳如新光金控年報之「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情形」(年報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57sb01_q5)。 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五、公司如依據「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 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 為建置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管理機制與職能、保障客戶權益及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提升資訊透明度,爰參照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架構,訂定「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守則」,本公司運作均符合前揭守則。 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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