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
跳到主要內容
選單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題
意見信箱
業者登入
小
中
大
搜尋
統計查詢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保險商品查詢
政策法規資訊
教育宣導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題
意見信箱
業者登入
:::
首頁
/
保險資訊公開查詢
/
單一查詢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
公司股權結構
董事、監察人、主要股東明細表(另開視窗)
項目
具體措施與實施情形
保障股東知的權力
依本公司章程辦理: (1)公司章程第10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二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2)公司章程第15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表決權行使政策之揭露
依本公司章程第11條辦理: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關於股東會議事之程序,另以「股東會議事規則」定之。
股東會參與的情形
112年度股東常會出席率為:90.9%。
確保公平對待股東
依本公司章程第12條辦理: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1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權益受損之救濟管道
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3條第8項辦理: 本公司設有專責人員妥善處理股東建議、疑義及糾紛事項。
其他
※申報頻率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資料開放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宣告
隱私權政策宣告
無障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