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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
項目資訊內容
防止利益衝突政策 一般公司在組織體制設計上,皆透過股東會所選出的董事會來擬定公司經營策略及目標,交由經營階層執行,並持續監督其執行成效,確保所有公司利害關係人(包括政府、股東、債權人、員工及保戶大眾等)之權益,但經營階層為自身利益與各利害關係人間會有利益衝突,因而引起公司治理問題,又若大股東(或董事)又身兼經營者時,當公司與關係人進行交易時,交易雙方的決策者可能是相同的或是重疊的,遂有損及外部股東權益之慮。然而考量關係人交易對公司發展不可規避性, 法令不宜禁止或嚴管,故須經由良好的公司治理,維持市場、自律及法令三方面的均衡。故本公司在防止利益衝突政策上,期能提昇策略及監督管理者的行為,藉以確保外在投資者應有的報酬並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政策原則為:(1)遵守相關法令並強化揭露與透明度的要求(2)保障股東權益(3)強化董事會結構(4)發揮審計委員會功能(5)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政策 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政策,乃需透過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期能提昇決策者管理效能與監督管理者效能,藉以確保外在投資者報酬,並兼顧其他厲害關係人的利益,因此本公司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政策,大致可分為下列幾個重點:(1)保障股東權益:本政策應以保障股東權益為重心,包括登記其所有權的權利,股份自由轉讓的權利,取得與公司有關之有效即時訊息的權利,參加股東會並參與表決的權利,選舉董事會的權利,分配公司盈餘的權利,股東會應提供股東向董事會發問的機會並將其列入議程。(2)對股東的待遇應符合平等原則:本政策亦應確保對所有股東都公平以待,包括少數股東與外部股東。所有股東受到侵權行為,都應有權要求救濟。同理,不應容許內線交易,以及其他「自我交易」的濫權行為。如果董事或經理人在公司所涉的交易中有重大個人利益可圖,應揭露這種利益衝突的事實。(3)其他利害關係人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角色:本政策下應認同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並鼓勵公司與這些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合作,以促進財富及財務健全之永續經營。(4)揭露與透明度的要求:本政策應加強要求及時精確的揭露,其對象應包括與公司有關之所有重大訊息,包括財務、績效、所有權及公司的治理。具體而言,重大訊息至少應包括:A.公司的財務與營運訊息B.公司設定的目標C.主要股東及表決權狀況D.董事及主要經理與其薪資E.重大可預見之風險因素下,涉及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重大問題G.公司治理結構與政策。(5)董事會的責任:本政策應確保董事會可提供公司在策略上的指導功能,有效監督經理部門,並對股東與公司負責。董事會應取得充分資訊,並應符合善意、勤勉、專注,以股東最大利益為依賴的要求。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利害關係人可透過電話、電子信箱等隨時與公司進行溝通,其溝通管道暢通。

※附註
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十七條,利害關係人含保戶、員工、股東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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