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
項目資訊內容
防止利益衝突政策 本公司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及四十五條、「保險法」、「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及「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訂定本公司「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準則」、「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作業辦法」及「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概括授權辦法」並公告施行;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進行符合「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須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之文書後始得進行交易,以確保與利害關係人交易合乎法令規範,杜絕利益衝突情事發生。
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政策 一、利害關係人放款外之其他交易控管情形: (一) 制定管理辦法:本公司訂定「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作業辦法」及「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概括授權辦法」,憑以辦理與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二) 辦理交易應注意事項: 1.交易條件應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2.除符合「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概括授權辦法」之交易者外,其他非概括授權交易應經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之。 (三) 限額控管: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1.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2.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其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 (四) 本公司董事會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但案件涉及本公司之法人股東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其他交易時,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應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董事,必須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入董事會會議記錄。 二、利害關係人放款之交易控管情形: (一) 制訂管理準則:本公司訂定「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準則」,憑以辦理與利害關係人放款之交易。 (二) 辦理放款應注意事項: 1.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應為十足擔保,且其條件不得優於同類放款對象。同類放款對象,係指本公司最近一年內、同一放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放款客戶。放款條件包括: (1)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 (2)保證人之有無 (3)貸款期限 (4)本息償還方式 2.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應提報董會核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三) 放款限額及放款總餘額 1.放款限額: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對同一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 2.放款總餘額:對本公司職員、主要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放款,其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一點五倍。 (四) 本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須經董事會同意者,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本公司針對利害關係人資料,已分別由專責單位負責資料蒐集與更新作業。

※附註
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十七條,利害關係人含保戶、員工、股東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版權所有
220232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電話:(02)8968-0899 傳真:(02)8969-1300
紐約辦事處:1 E.42 Street, 13F, New York, NY 10017, U.S.A. Tel:(1-212) 317-7326
倫敦辦事處:Level 17, 99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XD,United Kingdom Tel:(44-20)7628-1501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 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我的e政府 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