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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衝突政策 |
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及放款應避免利益衝突,相關規範如下:
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政策」第四條:「…,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案件涉及單一法人股東者,不在此限。」
2.「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處理程序準則」第六條:「董事會於作成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決議前,應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董事,必須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入董事會會議紀錄。」
3.「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同類放款對象,係指最近一年內本公司、同一放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放款客戶。本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須經董事會同意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
4.其餘未盡事項,悉依照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如「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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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政策 |
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及放款應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相關規範如下:
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政策」第四條:「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之。」
2.「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處理程序準則」第四條:「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行為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3.「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同類放款對象,係指最近一年內本公司、同一放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放款客戶。本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須經董事會同意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
4.其餘未盡事項,悉依照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如「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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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
本公司網站設置申訴或建議信箱及免付費之客服專線電話等聯絡窗口,提供利害關係人多元溝通管道。另於內部網站設有董事長信箱、總經理交流道以及員工交流園地,作為員工建言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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