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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衝突政策 |
【放款】
本公司對利害關係人放款交易之控管機制,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定。
一、經理部門應依政策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管控機制承辦及管理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交易限額之計算及控管應依保險業所屬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之放款。
三、本公司應就利害關係人之通報、建檔範圍與程序、資料維護與管理、查詢時間點、定期檢視資料正確性及注意事項等訂定控管程序,並會簽富邦金控風險控管處,修正時亦同。控管程序應於奉核後五日內以電子郵件方式將該程序送交富邦金控風險控管處存查。實質利害關係人資料之通報、建檔及管理應依富邦金控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四、經理部門承作交易前,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並留存軌跡備查。經理部門於辦理利害關係人放款交易時,應填報富邦金控訂定之「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檢覈表(保險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放款交易使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確認交易程序之合法性與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經理部門應留存前項資料及經董事會核定通過之會議資料,歸檔備查,並對所取得之利害關係人交易資料善盡保密及保管責任。
五、利害關係人於知悉本身資料發生異動時(如結婚之姻親、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成立關係者之他方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生育之血親、本人或親屬兼職事業之異動),應最遲於發生異動當日依富邦金控及本公司相關規定主動通報,以利專責人員建檔。利害關係人應至少每半年依富邦金控及本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資料確認。
【放款以外】
本公司依照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及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內部規範,訂定「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政策」、「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及「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概括授權內部控管作業規範」,憑以辦理與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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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政策 |
【放款】
本公司對利害關係人辦理放款時,不得為無擔保放款;為擔保放款時,應有十足擔保,且放款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本公司對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放款,有關交易限額之計算及控管,應依保險業所屬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放款以外】
1.本公司已訂定「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政策」、「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及「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概括授權內部控管作業規範」,憑以辦理與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2.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應確認交易程序合法性與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3.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之交易限額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公司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與所有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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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
【放款】
1.本公司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利害關係人資料之建檔及維護作業,專責人員之異動應由富邦金控風險控管處核可,異動時亦同。專責人員應對所取得之資料善盡保密及保管責任,並依富邦金控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建檔及維護作業。
2.經理部門對利害關係人放款交易有法令適用或適法性疑義,應洽單位法令遵循主管釐清;如仍有疑義者,得洽本公司之法務或法令遵循部門釋示之。如本公司之法務或法令遵循部門於釋示上仍有疑義時,得依富邦金控所訂定之「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利害關係人交易管理政策」有關法令適用或適法性疑義之諮詢單位相關規定,另行會辦富邦金控法務或法令遵循部門釐清。
3.本政策未盡事宜,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險法」、「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暨主管機關相關函令,以及富邦金控所訂定之「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利害關係人交易管理政策」、「富邦金融控股公司暨各子公司利害關係人交易管理辦法」、「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資料管理作業辦法」等相關規範辦理。
4.於本公司網站上設有審計委員會信箱、檢舉信箱及保戶專區,並設有免付費服務專線及員工申訴電話,另訂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意見申訴及處理辦法」。
【放款以外】
於本公司網站上設有審計委員會信箱、檢舉信箱及保戶專區,並設有免付費服務專線及員工申訴電話,另並訂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意見申訴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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