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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資訊內容
防止利益衝突政策 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範如下:第十四條: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應予明確化,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第十六條:本公司之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應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第十九條:為保障所有股東最大利益,對本公司有控制能力之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政策 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範如下:第十五條:為避免本公司利害關係人利用職務辦理不當授信,致損害股東、保戶及影響公司健全經營,本公司對主要股東、投資之企業,或本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與本公司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授信,應予適當限制。並應遵守保險法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之條文及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 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致本公司或股東權益受有損害,本公司與主要股東、投資之企業,或本公司負責人、職員,或本公司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時,應本於公平、公正、客觀之原則,合乎營業常規。並應遵守保險法及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本公司應按照相關法令規範建立健全之財務、業務及會計管理制度,並應與其關係企業就主要往來對象妥適辦理綜合之風險評估,實施必要之控管機制,以降低信用風險。第十八條:本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應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書面規範。對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並杜絕非常規交易情事。 本公司與關係人及其股東間之交易或簽約事項亦應依照前項原則辦理,並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本公司目前已於外網建置利害關係人專區,設置員工申訴管道和供應商、消費者、投資人關係、股東或客戶申訴管道及投資人關係聯絡窗口,以供利害關係人聯繫。

※附註
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十七條,利害關係人含保戶、員工、股東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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